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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纠纷1

2025-08-15 00:40  浏览数:136  来源:小键人15427879    

民事裁定书。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市某某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
:庄某某。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杜某某。一审被
告:福建石狮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再审申请人厦门市某某漆业有限公司因与
被申请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福建石狮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2022闽05民终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甲公司
申请再审称,一、案涉《石狮服装城北区A栋涂料工程分包合同》无效,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亦无效,可视为双方无约定或约
定不明,鉴于案涉工程已于2005年9月24日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审法院作出的关于利息支付的判决,于法有据,适
用法律正确。二、本案中,某乙公司以业主某丙公司拖欠工程尾款为由,另案起诉某丙公司支付工程尾款,案件经一审法院审
理后作出(2016)闽0581民初6065号民事判决,判令某丙公司支付某乙公司工程款2350058元并按中国某
某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09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后该案经过二审法院审理作出(2
020)闽05民终211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月20日,某丙公司依据上述生效判决向某乙公
司支付利息492085.77元。某乙公司获得法院支持判决的2350058元工程款及利息中包含了尚欠某甲公司的工
程款225261.57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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