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1
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本案中,程某某虽主张其子程某甲,对其进行了住院以
外的护理,但程某某提供的程某甲收入证明,仅为园林公司出具的日收入证明,且该证明只有单位公章,无经办人员签字,亦
没有相关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凭证等佐证,超出一审诉讼请求,且不属于未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范畴,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陈某某陈述的务工期间,工资发放情况和银行流水,其务工期间,园林公司工资照发。一、二审法院认定,程某某并未因
误工减少工资收入,亦无不当,陈某某关于园林公司,虽对其发放了工资,但其后还要返还工资的主张,与一审法院对于该公
司会计核实的情况不符,程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误工存在加班工资和可增长工资的相关损失。一、二审法院对此未予
支持,亦无不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的
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