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合同纠纷2
算支付的利息计算标准相一致,即按照中国某某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09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
止的利息。综上,某甲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某乙公
司提交意见,某甲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依法应当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的重点即二审判决
参照适用案涉合同第六条的约定确定讼争款项计算利息起算点有无不当的问题。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
收合格。案涉合同虽然无效,但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案涉合同第六条虽然无效且不属于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但
参照该约定,工程交付之日至约定的工程款付款之日不作为计息期间是双方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某甲公司对该期间不
计取利息是其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并自愿作出的承诺。故某甲公司以案涉合同无效主张该期间的利息,超出订立合同时所作的
承诺和预期,于法无据,也有违诚信。综上,某甲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厦门市某某漆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