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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重点高频考点三:公司与高管

2024-09-03 08:59  浏览数:94  来源:13321792375    

公司决议的效力判断
1.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案决议内容某某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该次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无明显瑕疵和表决方式符合股东会决议的程序。
至于作出决议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2新增(可撤销决议)股东实际参加股东会并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决议有效的必要条件。
本案中,公司未尽到适当通知义务,股东会决议无法体现未参会股东的意志,未通知股东参会并非轻微瑕疵,
故股东有权请求撤销该决议。
3.股东会决议有效。本案股东会召集程序上的瑕疵并未影响股东实际行使表决权,决议仍可体现各股东的合意,
未实质影响决议的形成,股东会决议有效。
4.股东会决议是无效决议。本案决议内容因除名未催告、或不交税先分红、董事会越权决议违反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而无效。
5.(可撤销决议)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但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6.案涉决议虽然被确认无效(或不成立,或撤销),但决议属于公司内部法律关系,
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公司组成及解聘董监高
1、为了达到有效监督目的,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具有忠实、勤勉义务,甲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故该行为所得应当归公司所有,
并应当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甲的行为系受乙指使,基于共同侵权的原理,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188、192条)
3、(可解聘董事)公司与董事之间为委托关系,故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该解除自股东会决议作出时生效。
董事辞职的,自公司收到辞职书时生效。董事职务被解除后,若双方约定薪酬的,公司应当支付并作出合理补偿。
4、公司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系委托关系,既可以是有偿委托,也可以是无偿委托。
故公司与其约定不支付薪酬并不违法,双方达成合意即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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