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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重点高频考点四:出资与增减资

2024-09-03 09:01  浏览数:84  来源:13321792375    

股东要求返还出资的处理
基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不得要求退股,故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要求返还出资。
股东表决权的行使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认缴资本制,承认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
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表决权,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
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
违法减资与抽逃出资的认定
形式上的减资,股东不构成抽逃出资,股东不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分析如下:
(1)“减资程序违法”不能一概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公司违法减资的责任主体是公司,
抽逃出资的责任主体是股东,故不能仅因公司减资程序违法就一概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
(2)股东抽逃出资行为本质上是股东侵犯公司财产权的行为,导致公司责任财产减少。
如果在公司减资过程中,股东并未实际抽回资金(例如,未届认缴出资期限,股东认缴出资金额很高,
现降低认缴出资金额,但未实际从公司取得股款),则属于形式上的减资,
即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虽然减少,但公司的责任财产并未发生变化。
(3)上述情形下,虽然公司减资存在程序违法,应由相关管理机关对其实施一定的处罚,
但股东并未利用公司减资程序实际抽回出资、未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不能因公司减资程序违法就认定股东构成抽逃出资。
2、形式上的减资,不构成抽逃出资,股东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抽逃出资的责任主体是股东,
其行为本质上是股东侵犯公司财产权,导致公司责任财产减少。违法减资的责任主体是公司,
如果在公司减资过程中,股东并未实际抽回资金,则属于形式上的减资,即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虽然减少,
但公司的责任财产并未发生变化,股东并未利用公司减资程序实际抽回出资、侵犯公司财产权,亦未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不能因公司减资程序不合法就认定股东构成抽逃出资。
增资、减资与股东优先权
1.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主张在此次增资时的优先认缴权。也即在有外部投资者存在时,
仍要保护现有股东的优先认缴权。但该股东无权优先认购其他股东放弃部分。
2.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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