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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例打字训练营第67天

2024-06-29 17:11  浏览数:25  来源:真裁实料    

【对外卖】第十条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
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
六个月。
【对内卖】第十三条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优先购买的,
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善意取得中善意推定】第十四条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
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不动产恶意的推定】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动产恶意的认定】第十六条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
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占有改定不适用善意取得】第十七条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
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
为动产交付之时。
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
【合理价格】第十八条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
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机动车善意取得公示要件=交付即可】第十九条转让人将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
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善意取得合同不能有致命瑕疵】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
不予支持:
(一)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
(二)转让合同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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