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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例打字训练营第49天

2024-05-31 15:59  浏览数:117  来源:真裁实料    

【保管合同定义】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吃饭寄存视为保管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没有约定有偿还是无偿,则为无偿保管】第八百八十九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偿保管人的过错责任;无偿保管的重大过错责任】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
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寄存人任意解除权:随时领取保管物】第八百九十九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保管人有任意解除权吗?看有没有约定保管期,约定了就不能任意解除;没约定就可以任意解除】事人对保管期限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
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孳息归寄存人】第九百条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管钱?可以】第九百零一条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
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九百零二条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留置权】第九百零三条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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