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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例打字训练营第50天

2024-05-31 16:00  浏览数:109  来源:真裁实料    

【仓储合同定义】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诺诚性合同】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仓单】第九百零八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仓单是物权凭证】第九百一十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
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无约定储存期间,各自可以随时分手】第九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
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
必要的准备时间。
【逾期提要加收钱;提前提不减收钱】第九百一十五条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
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到期经催告还不拿,保管人可提存】第九百一十六条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
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保管不善负过错赔偿责任】第九百一十七条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
【仓储合同是保管合同的特殊类型】第九百一十八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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