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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打字练习(二十五)

2023-05-25 16:38  浏览数:283  来源:于凉初    

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系被告人田某甲的小姨 ,女。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以连云检诉刑诉【2014】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犯危险驾驶罪,
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小丽,被告人田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
2013年4月13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田某甲酒后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
沿某农场二环路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某小区门前,
摩托车前部与逆向停在路边陈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相撞,田某甲摔倒受伤。
经检验鉴定:在送检的田某甲静脉血中检验到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16mg/100ml。
被告人田某甲属于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未到庭证人陈某、王某、祝某、田某乙的证言笔录,
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液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记录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
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连云大队连公交认字【2013】第07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检验鉴定报告,田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查获经过,田某甲危险驾驶案综合材料,
案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田某甲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为了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刑期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14年6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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