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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打字练习(二)2

2023-05-11 15:04  浏览数:297  来源:于凉初    

被告人赵志南、赵海平、刘梅香在加入传销组织后分别成为该组织的管理者和领导者,
并领导该组织进行传销活动,该组织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100余人。
其中,被告人赵志南在传销组织中历任家长、自律总管、老总,
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传销人员100余人,涉案金额人民币1040万元;
被告人赵海平在传销组织中任老总,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传销人员82人,涉案金额人民币426。4万余元;
被告人刘梅香在传销组织中任老总,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传销人员75人,涉案金额人民币397。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身份证明材料、抓获经过、赵志南等人银行卡账单、传销组织结构图;
同案犯赵建平、曾伙平、黄某某、庄利平、周顺华、赵某丙、陈军、赵某丁、陈钢、周某乙、周某丙、
罗某某、庄琳、赖某某、郭某某的刑事判决书;
2、证人周某丁、唐某某、胡某某、赵某戊、周某戊、彭某某、肖月平、王某某、赵某己的证言;
3、同案犯周顺华、庄利平、黄某某、赵建平、曾伙平、赵某丁、庄琳、罗惠美、罗某某、郭某某、赵某丙、周某丙、
陈钢、陈军、赖某某、周某乙供述,被告人赵志南、赵海平、刘梅香供述;
4、辨认笔录;
5、讯问录音、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赵志南、赵海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志南、赵海平、刘梅香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投资返利为名,
要求参加者以投资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阶,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志南、赵海平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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