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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打字练习(三)

2023-05-11 15:16  浏览数:520  来源:于凉初    

被告人张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现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15号。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
于次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王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
在手机上下载“会”、“游戏”APP创建亲友圈,建立“开心就好”、“麻将所斤搞起”微信群,
通过事先设定抽头规则后,以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并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和管理。
在此期间,王某先后邀请李某、梁某、余某某、韩某某、曾某、王某乙等人
在“开心就好”、“麻将所斤搞起”微信群内用其提供的“会”、“游戏”ID号,
进入游戏虚拟房间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自己从中抽头牟利。
被告人张某在王某建立的微信群内负责帮忙讲解游戏规则,帮助收取抽头费用。
经查,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王某累计抽头45810元,
其中自己单独抽头45046元,被告人张某帮助抽头7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李某、梁某、余某某、韩某某、曾某、王某乙的证言;
2、被告人户籍信息、被告人张某微信号w349交易明细、王某微信交易明细;
3、电子数据;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王某利用网络组织他人赌博,并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和管理,仍为其提供帮助,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川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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