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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打字练习(二)1

2023-05-11 14:59  浏览数:757  来源:于凉初    

被告人赵志南,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职业。
出生地江西省吉安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县镇村号,暂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号栋单元楼号。
被告人赵海平,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
出生地江西省吉安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县镇村号,暂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路号栋单元楼号。
被告人刘梅香,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64,汉族,文盲,无职业。
出生地江西省吉安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县镇村号,暂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路号栋单元楼号。
上列被告人均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赣州铁路公安处抓获并羁押于江西省吉安市看守所,
同年3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志南、赵海平、刘梅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9日、
9月25日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
同年8月28日、10月17日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分别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因案情复杂,2019年7月18日、11月18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被告人赵志南在其同学戴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下在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
加入以“资本运作”、“自愿连锁经营”、“1040工程”为名的非法传销组织,
同年6月,被告人赵志南介绍自己的父、母亲即被告人赵海平、刘梅香相继加入该组织。
该传销组织骗取下线每人以最少缴纳人民币3800元(1份)至6。98万元(21份)购买不同等级获得加入资格,
但不向购买者实际支付产品,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
采用五级三阶制呈金字塔形式向下发展,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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