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结论正确,应予支持。此外,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商标,其处于商标撤销程序的情况并不影响其成为诉争
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引证商标的注册正当性或使用情况,在本案中亦不足以影响其与诉争商标的近似
性判断。一审法院决定判决驳回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某公司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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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商标案》 | 852字 | 10.0分钟 | 100% | 79 CPM | 102 次 | 0 | 良好,向更快挑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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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尺有所短,寸有所长;物有所不足,智有所不用;数有所不及,神有所不通。 ——屈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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