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泽兴正公司在一审起诉称:2011年12月1日,恩泽兴正公司与马伯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约定双方建立酒水、饮料等产品的长期购销合作关系,由恩泽兴正公司供给马伯乐公司酒水、饮料等产品,
双方月结账,马伯乐公司每月5日为对账日,每月25日结清上月所有货款。合同签订后,恩泽兴正公司
依约履行了合同,供应了酒水、饮料等产品。但马伯乐公司未依约支付货款。现恩泽兴正公司诉至一审法院,
要求马伯乐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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