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要性。根据普通共同诉讼的独立原则,因利害关系差异,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行为以及所产生的影响等,
无论对于其他共同诉讼人有利或不利,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但是,事实的真伪只有一个,法院在
同一个诉讼程序中,就相同的事实只能作相同的认定。在这种情况下,共同诉讼中的一人对一个公共的事实
或者证据提出了意见,即使其他当事人并没有提出来,审判员也应该对该事实或证据进行当庭释明,
并在质证后予以确认...
中文文章 | 文章字数 | 测试时长 | 准确率 | 速度 | 退格数 | 出错数 | 成绩 |
---|---|---|---|---|---|---|---|
《jk》 | 457字 | 8.0分钟 | 99% | 56 CPM | 16 次 | 4 | 及格,继续努力! |
本次出错的字 , , , | |||||||
励志名言: 越年轻,就越不能跟丑事妥协。 ——纪德 | |||||||
您觉的这篇文章怎么样,评个分吧,做其他人的指路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