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8年登记结婚,后于2009年生育一子陈某某。
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近年来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于2011年9月19日向
原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原审法院组织调解,原被告和好。此后,原被告未能和好如初,双方矛盾未
能妥善解决2013年12月27日,原告王某再次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审法院于2014年2
月17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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