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闫某捡拾他人遗失手机后占为己有,在失主打电话联系时采取关机的手段不予归还,
其行为尚不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其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手机仍在被害人蔡某有效控制或支配之下。
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系他人实际控制或占有的公私财物,其特征是他人在客观上对财物实际控制或支配,
在主观上已经形成了控制或支配财物的意识,而涉案手机并不具备上述特征。
首先,本案中,案发现场系人流量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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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刑事判决书》 | 1002字 | 20.4分钟 | 83% | 40 CPM | 26 次 | 162 | 不及格,错误太多! |
本次出错的字 闫,捡,拾,人,遗,失,,,尚,构,成, , ,仍,之,下,。,盗,窃,罪,的,犯,罪,占,有,私,物,财,物,物,而,涉,案,小,件,物,品,,,失,非,虽,然,较,,,以,此,仍,之,下,陈,述,高,的,证,言,均,证,实,其,目,睹,闫,某,骑,折,回,捡,拾,其,遗,失,任,何,应,到,方, , ,闫,闫,失,道,上,予,以,捡,拾,于,与,知,闫,捡,拾,闫,的, , ,闫,闫,捡,拾,生,量,未,予,闫,闫,遗,失,闫,物,闫,某,物,观, , ,认,其,物,、,,,闫,辩,解,、, , ,闫,行,为,遗,失, , ,涉,案,遗,忘,物,差,别,。,闫,拾,失,主,以,但,鉴,于,涉,案,未,达,,,且,其,失,主,回,亦,误 | |||||||
小小建议:
正确率比较低,多观察一下出错的字加以修正,一般来讲都要达到95%以上比较好。
可能对按键不够熟悉,或者对输入法不够熟练所导致,不要急慢慢来,先打对把准确率提高,然后逐渐的加快速度,最后才能打准打快。
总的来说速度上可能不是很快,多练习键位、或英文文章巩固一下,然后试着对应的输入法练习上,多增加词组等、一次性多字的输出,这样可以总体上提高部份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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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君子祸至不惧,福至不喜。 ——孟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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