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闫某捡拾他人遗失手机后占为己有,在失主打电话联系时采取关机的手段不予归还,
其行为尚不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其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手机仍在被害人蔡某有效控制或支配之下。
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系他人实际控制或占有的公私财物,其特征是他人在客观上对财物实际控制或支配,
在主观上已经形成了控制或支配财物的意识,而涉案手机并不具备上述特征。
首先,本案中,案发现场系人流量较大的...
中文文章 | 文章字数 | 测试时长 | 准确率 | 速度 | 退格数 | 出错数 | 成绩 |
---|---|---|---|---|---|---|---|
《优秀刑事判决书》 | 1002字 | 12.7分钟 | 95% | 73 CPM | 64 次 | 51 | 良好,向更快挑战! |
本次出错的字 闫,遗,失, , ,仍,仍,、,闫,仍,遗,失,直,到,表, , ,闫,闫,于,,,闫,闫, , ,其,闫,闫,非,闫,闫,是,众,。,闫,遗,失, , ,院, , , , ,。,闫,拾,得,回,亦,自 | |||||||
小小建议:
可能对按键不够熟悉,或者对输入法不够熟练所导致,不要急慢慢来,先打对把准确率提高,然后逐渐的加快速度,最后才能打准打快。
|
|||||||
励志名言: 有时候死扛下去总是会有机会的。 ——马云 | |||||||
您觉的这篇文章怎么样,评个分吧,做其他人的指路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