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
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
事人、利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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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十九章》 | 1280字 | 15.0分钟 | 100% | 54 CPM | 140 次 | 0 | 及格,继续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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