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闫某捡拾他人遗失手机后占为己有,在失主打电话联系时采取关机的手段不予归还,
其行为尚不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其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手机仍在被害人蔡某有效控制或支配之下。
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系他人实际控制或占有的公私财物,其特征是他人在客观上对财物实际控制或支配,
在主观上已经形成了控制或支配财物的意识,而涉案手机并不具备上述特征。
首先,本案中,案发现场系人流量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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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刑事判决书》 | 1002字 | 16.2分钟 | 93% | 56 CPM | 77 次 | 73 | 不及格,错误太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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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建议:
正确率比较低,多观察一下出错的字加以修正,一般来讲都要达到95%以上比较好。
可能对按键不够熟悉,或者对输入法不够熟练所导致,不要急慢慢来,先打对把准确率提高,然后逐渐的加快速度,最后才能打准打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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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天相汉,民怀国。 ——史达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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