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某,男,1998年3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贞丰县,布依族,初中文化,务
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贞丰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2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乐清市看守所。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9)1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2
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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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1281字》 | 1304字 | 6.0分钟 | 99% | 66 CPM | 12 次 | 3 | 良好,向更快挑战! |
本次出错字有: 清,清,察 | |||||||
励志名言: 一字不可轻与人,一言不可轻许人,一笑不可轻假人。 ——曾国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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