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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1281字

2022-06-13 14:37  浏览数:719  来源:小米打字要飞快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某,男,1998年3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贞丰县,布依族,初中文化,务
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贞丰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2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乐清市看守所。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9)1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2
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
员黄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2月15日23时许,王某
某(另案处理)、黄某2(已判决)等人在厦门市北白象镇金某KTV洗手间通道因搭讪陆某1、肖某,与陆某1男朋友张某
1等人发生冲突打架,同一包厢的王某3(另案处理)、黄某5、王某4、王某1、蒙某、黄某3、韦某1、王某2、韦某2
、黄某4、杨某2、罗某、韦安荣、韦安林、黄某7(均已判决)等人得知后,先后冲过去参与打架,被告人韦某某随上述人
员一起从包厢冲到通道时,打架双方已经被KTV工作人员劝开。之后,被告人韦某某伙同上述人员持啤酒瓶、木棍等在金某
KTV楼下继续寻找张某1等人打架,因认为被害人安某系张某1一方的人而进行追打,致安某头部、手指等部位受伤。接着
,上述人员又回到KTV电梯口对被害人陆某1、杨某1进行殴打,致使陆某1手臂受伤、杨某1头部、背部受伤,其中王某
3持刀。经鉴定,杨某1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陆某1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安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
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病历材料、前科核实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张某1、张某
2、汪某、冷某、肖某、马某、付某、郑某、程某、席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杨某1、安某、陆某1的陈述
、同案犯王某4、王某1、黄某2、黄某3、蒙某、韦某1、王某2、韦某2、杨某2、黄某4、罗某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破坏社会秩序,伙同
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韦某某
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根据本案
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
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8日止。)如
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
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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