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闫某捡拾他人遗失手机后占为己有,在失主打电话联系时采取关机的手段不予归还,
其行为尚不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其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手机仍在被害人蔡某有效控制或支配之下。
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系他人实际控制或占有的公私财物,其特征是他人在客观上对财物实际控制或支配,
在主观上已经形成了控制或支配财物的意识,而涉案手机并不具备上述特征。
首先,本案中,案发现场系人流量较大的...
中文文章 | 文章字数 | 测试时长 | 准确率 | 速度 | 退格数 | 出错数 | 成绩 |
---|---|---|---|---|---|---|---|
《优秀刑事判决书》 | 1002字 | 18.8分钟 | 98% | 51 CPM | 116 次 | 24 | 及格,继续努力! |
本次出错的字 , ,仍,观,道,仍,证,实,事,实,表,观, , ,场,均, , , , , , , , | |||||||
小小建议:
可能对按键不够熟悉,或者对输入法不够熟练所导致,不要急慢慢来,先打对把准确率提高,然后逐渐的加快速度,最后才能打准打快。
|
|||||||
励志名言: 名节重泰山,正道是清廉。 ——王大鹤 | |||||||
您觉的这篇文章怎么样,评个分吧,做其他人的指路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