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
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
中文文章 | 文章字数 | 测试时长 | 准确率 | 速度 | 退格数 | 出错数 | 成绩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第四节》 | 228字 | 10.0分钟 | 98% | 102 CPM | 17 次 | 4 | 优秀,成绩不错哦! |
本次出错的字 体,的,担,由 | |||||||
励志名言: 贫不足羞,可羞是贫而无志。 ——吕坤 | |||||||
您觉的这篇文章怎么样,评个分吧,做其他人的指路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