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二章第四节 2024-10-19 20:34 浏览数:117 来源:moko 马上练习 收藏 举报 改错字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三章第一节 上一篇:人月圆山中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