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农民。2010年7月28日因殴打他人被太仓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
2014年4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4】6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危险驾驶罪。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6日,
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轿车行驶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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