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俊、李盼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
真实,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具,有证明力,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曹俊、李盼明知是毒品
甲基苯丙胺而贩卖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毒品数量大,应依,法判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曹俊系累犯、毒品再犯,被告人李盼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盼负责联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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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要知道,能在困境中保持自强是多么令人崇敬啊。 ——朗费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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