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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诈骗案1

2025-08-11 15:07  浏览数:134  来源:小键人15427879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男,1994年10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临
渭区,汉族,大学文化,住渭南市临渭区,居民。2022年4月1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年4月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
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1月19日被逮捕,同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
,2024年1月21日被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辩护人史某,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审理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24年3月7日作
出(2024)陕0502刑初4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马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马某及其辩护人史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
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22年3月1日至31日,被告人马某冒充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员工身份,以单
位招待、送礼为由,采取赊账拿货、少量结算等方式从被害人张某处骗取五粮液白酒、中华牌香烟、南京雨花石牌香烟等烟酒
(其中软中华香烟33条、52度500毫升五粮液透明玻璃瓶122瓶、45度500毫升六年西凤2瓶、雨花石香烟10
条、中华双中支香烟111条、52度425毫升五粮液白酒透明玻璃瓶12瓶、青岛白啤1箱、手提袋3个、黄芙蓉王香烟
1条),马某将所骗得来的烟酒均低价出售套现。经渭南市临渭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诈骗香烟、酒和手提袋在案发日期价
格认定总值为203920元,另案发前被告人马某已向被害人张某支付34390元,综上,被告人马某的诈骗数额为16
9530元。2023年2月19日,被害人张某收到被告人马某家属退赔的211000元,张某对马某的行为表示予以谅
解并出具谅解书。另查明,2022年4月1日18时许,张某报警称其在明泽坊被一名叫马某的男子诈骗20余万元,渭南
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向阳街派出所民警立即出警,在渭南市临渭区北门超市将被告人马某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又查明
,公安机关从梁某某处扣押马某向其出售的五粮液酒7箱。原审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
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马某明知被害人已向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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