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鹤
,1985年9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某。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朱某某
于2024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依法向朱某某、张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
传票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张某某及其一般代
理委托代理人牛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二、请求判令婚生长女张某某4周岁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孩子扶养费12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三、请求法
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长垣市南蒲区房子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金人民币400000元;四、本案诉讼
费用、保全费用、代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8年10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
手续。婚后起初感情尚可,育有一女。但随着共同生活的时间渐长,加之婚前原、被告彼此之间了解不够充分,夫妻之间矛盾
日益加重。生活中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执,家庭环境不和谐,且被告常年在外,对家庭不负责任。此外被告还在原告不知情的
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此举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双方再无和
好可能。综上所述,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张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之间感情没有破裂,双方是因为
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夫妻关系有和好可能性,为了孩子和家庭,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8年初,朱某某与张某某
经人介绍认识,2018年10月15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女张某某。朱某某与张某某因家
庭琐事及卖房子等原因产生了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朱某某自2023年8、9月份与张某某开始分居,朱某某认为二人感
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遂成诉。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及到庭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准予或不准
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有无和好的可能
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朱某某与张某某结婚多年,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两人在婚后育有一个女儿,且孩子尚未成年
,一个完整的家庭对孩子的成长至关重要。夫妻间发生争执、摩擦,在家庭生活中不可避免,不能代表夫妻间感情确已破裂。
夫妻双方应珍惜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正视并克服各自在婚姻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学会妥善化解夫妻之间的矛盾。在以后的共
同生活中,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交流、彼此信任,和好仍有希望。故从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双方都应该正视自己的婚姻现实
的角度出发,结合本案实际,对朱某某、张某某的婚姻关系以不判决离婚为宜,故对朱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
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
朱某某与张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650元、保全费2520元,由朱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