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
租货合同没有对广告赞的归属进行约定,广告费应当依法归车辆承租人领礼公司所有。
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因为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巴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
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法院不子支持。同时,买受人在动产所有权保留期间对标的物出卖的,
第三人可以援用善意取得制度主张相应物权。出卖人不得主张 取回标的物。本案中,林某与邵某约定,
邵某先占有货车,完成全部车款支付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邵某,属于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邵某已经支付25 万元,价款超过了总价款的 75%,林某不能请求邵某返还货车。同时,
不知情的周某在二手车市场从邵某处购买了该货车,构成善意取得,林某亦不能请求周某返还货车。
第641 条第1敖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
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同时,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
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1) 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2) 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3) 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 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买卖合同解释》 第26 条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民法典》第642条情形下,
第三人依据《民法典》第311 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
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信达公司申请执行邓某的过程中,信达公司申请追加领礼公司为被执行人,对法院驳回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何种方式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