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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立走私、贩卖等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裁定书

2025-06-29 13:36  浏览数:507  来源:我要练打字    

罪犯郑某立,男,1974年1月2日出生于**省**县,现在**监狱服刑。
**省**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10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郑某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2025年4月9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继续追缴郑某立与同案被告人二人
犯罪所得赃款7750元,郑某立个人犯罪所得赃款170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省**县人民法
院于2019年1月21日将罪犯郑某立交付**监狱执行。2022年12月26日,本院作出刑事裁定,
对罪犯郑某立不予减刑。执行机关**监狱于2023年11月24日作出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2023年12月5日受理后,于2023年12月5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5日内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监狱提出,罪犯郑某立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建议本院对罪犯郑某立予以减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某立2019年1月23日入监服刑以来,在最近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019年10月、2020年5月、2020年11月、2021年5月、2021年11月、
2022年5月、2022年10月7次表扬奖励,且其财产性判项已执行完毕。认定的依据有: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
罪犯郑某立扣分情况说明、罪犯奖励审批表、同监所服刑人员证明、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表、
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长办公会报请减刑审核记录、减刑假释基本条件审查表、罪犯减刑审核表、财产性判项履行
情况登记表及票据、**人民检察院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
本院认为,罪犯郑某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
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
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某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即刑期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2024年9月9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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