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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 结果加重犯、专题四 因果关系

2025-06-29 10:11  浏览数:362  来源:王希明    

专题三,结果加重犯
一、法定性
例如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当有法律规定时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以过失致人死亡来判定量刑
当没有法律规定时,按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二、因果关系
抢劫罪的加重包括过失致人死亡也包括故意致人死亡,在故意致人死亡中按抢劫罪的加重处罚。
要注意区分与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并罚情节。
为了压制反抗砍伤小芳,进而取得钱财,因杀人行为是为了非法占有目的 ,因此杀人行为既属于
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也属于抢劫罪的实行行为。
(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的因必须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
专题四,因果关系
(一)介入因素的案件
此类案件遵循两步骤先找到进入因素分析其是否异常,当介入因素异常时再分析先前的重伤行为与
之后的介入因素谁对死亡起到的作用更大,更大作用的那么就具有因果关系。
(不异常的理由可以说:介入因素的出现及其死亡结果的发生都是先前杀人行为引起的,
二者之间有引发关系,则死亡结果与先前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构成什么什么罪)
考点:介入因素是否正常
案例狗蛋打伤小芳,小芳在医院治疗,其母亲生病,小芳不顾医生嘱托回家照顾母亲,最后小芳死亡。
观点一:(多数说)不异常,...是情理之中,可以理解,不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与死亡结果
没有因果关系,......要承担小芳的死亡结果。
观点二:异常,...的行为属于自陷风险,...常人难以理解,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死亡结果应当自己承担。
(二)无法查明的案件
一、死因无法查明
两个人没有意思联络,都开枪了,中了一枪不知道是谁的,担人死了,首先故意杀人罪成立了,
只是在成立的基础上能不能订故意杀人罪既遂。(就故意犯罪而言,因果关系的有无,
解决的是在成立基础上是否既遂的问题)
1.两个人单独犯罪,人死了→故意杀人罪→查不清因果关系→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无因果关系→两个人都是故意杀人罪未遂
2.两个人单独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的条件包括:过失、死亡结果、因果关系)
→无法查明因果关系→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无因果关系→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无罪
二、死亡时间无法查明(死的越早对兄弟们越有利)
案例是甲杀乙,不管死没死放了把火,乙死亡但不知道是被杀死还是被烧死,死亡实践无法查明。
→按先行为定,死亡结果与杀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定故意杀人既遂与防火罪数罪并罚。
(原因是:死亡时间无法查明时,以最早的死亡时间加以认定,因为这种认定是有利于被告人的,
遵循了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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