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十二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
序言第七自然段后两句 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
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
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序言第十自然段末尾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
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
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
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
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
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
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第七条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第十五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
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