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重点法条
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九十
条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
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
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
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
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
,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
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
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
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四百六十三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
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二)案外
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
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第四百六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
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四百六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
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
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
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第五十
三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
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
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
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
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
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