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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4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云南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线
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云南某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2
021京73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
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法院丧失了对本案的管辖权,因某某公司撤回了对一审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
诉,一审法院已丧失对本案的管辖权,应移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上诉人不存在侵害被上诉人773229号华
润商标第3346099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审判决对于上诉人侵害被上诉人商标权的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根据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核准通过的企业名称而使用了华润教育字样,仅是对企业名称的简单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没有突出使用与被上
诉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企业字号的主观故意。第三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侵害被上诉人第773121号华润商标专用权没有
事实依据。被对被上诉人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已经超过合理限度。被上诉人第773121号华润商标仅在资本投资服务上达到
驰名程度。资本投资服务与上诉人的业务领域,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没有关联性,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上
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诉侵权标识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一审法院对于被上诉人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已经超过合理限度。
第四,上诉人不存在完整规范使用含有被上诉人商标标志的企业全称进行宣传的行为。上诉人仅是对外使用企业名称、简称进
行营业,没有恶意使用。xx集团在云南没有教育领域的产业化,客观上没有使公众产生混淆或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
系,没有违背公平竞争及诚实信用原则。被上诉人证据无法证明上诉人存在完整规范使用含有被上诉人商标标志的企业全称进
行宣传的行为。上诉人不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一审判决金额明显过高,有失公允。在被上诉人不能举证证明自身实
际损失及上诉人公司侵权获利的情况下,一审判决明显过高。上诉人成立于2020年7月,于2021年10月即停止营业
,成立及营业时间非常短。上诉人的经营场所仅局限于昆明市区,经营涉及的地域范围狭小。上诉人针对的客户群体仅是所在
门店周边小区,涉及的客户群体范围小。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的赔偿数额过高,有失公允。某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
求。第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2022年2月7日,北京高院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上诉作出2022
京民辖终四号裁定书,已经确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开庭审理结束后,被上诉人因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
公司达成和解,撤回对其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条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
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第二,上诉人侵害被上诉人第773229号3346099号华润商标权。一审判决对此认定事实清
楚,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注册有第7732293346099号华润商标核定使用在学校教育服务类别上。上诉人在其
总部校区、希望汇校区、官渡校区、星耀校区、民航校区、建设校区、高新校区、家园校区等多个校区的内外部招牌、装潢宣
传册、路线指示牌等处突出使用华润教育或华润标识,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同时还在其公众号等线上平台使用华润教育。上诉
人的行为属于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华润资产公司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为构成商标侵权。一审判决对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
法律正确。第三,被诉行为侵害了被上诉人第773121号华润驰名商标的权利,应对华润驰名商标进行保护。一审判决对
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第773121号华润商标在资本投资服务上已达到驰名程度,知名度与影响力极高,连续
多次在行政及民事案件中被予以驰名商标保护。被诉侵权服务属于第四十一类教育培训服务,与被上诉人驰名商标所使用的资
本投资等服务虽属于不同类别,但有较强的关联。被上诉人积极在各地办学,与全国各地的教育部门合作,投身教育事业。被
上诉人的华润商标和字号的知名度已覆盖教育领域。因此,上诉人的教育培训服务与华润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关联。被诉
行为必然侵害被上诉人驰名商标的合法利益,削弱华润驰名商标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必然联系,造成华润驰名商标显著性及商业
价值的降低。第四,上诉人将被上诉人的华润商标作为其企业名称登记并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对此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华润商标在云南某某公司成立日2020年7月14日前已在教育领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上诉人明知华润
系有极高知名度的商标,仍然擅自将华润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及使用。上诉人的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华润
商标的注册人与上诉人的混淆或使用。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有特定的联系。上诉人擅自将华润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具有明显的
恶意,损害了华润资产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决对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第五,一审判决
赔偿损失金额符合事实,且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的商标及字号认知度极高,商业价值极高。上诉人利用被上诉人极高知名
度的商标及字号进行线上和线下经营,持续时间长,主观恶意大。上诉人请求法院在法定赔偿范围内确定赔偿金金额,并支付
合理支出,于法有据。某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云南某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华润
文字的企业名称,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与华润相同或近似的文字。2、判
令云南某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华润驰名商标权、华润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使用与华润商标相同或近
似的文字或标识,进行广告宣传和经营活动。3、判令云南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工
商报、春城晚报版面显著位置持续七天刊登声明消除影响。4、判令云南某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3.99万元以及
合理支出6万元。云南某某公司成立于2020年7月14日,主要经营教育软件的开发应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教育
信息咨询不含教育培训。企业管理咨询。承办会议及商品展览展示活动。文化用品的销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
广告。2021年6月,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后,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前往
云南某某公司在昆明市内开办的总部校区、民航校区、建设校区、家园校区、希望汇校区、官渡校区、星耀校区、高
新校区的经营场所现场进行取证调查,并与上述校区的接待工作人员进行了咨询,并现场取得宣传册。在上述校区的驻地周边
路线指示牌、店面的招牌和店内装潢宣传册上突出使用了华润教育、华润学校、华润培训学校、华润外国语学校、云南华润教
育分校区标志。根据宣传册中的介绍,上述校区为中小学成人提供英语、语文、数学等学科的课外辅导培训。在宣传册中列出
的校区除上述外,还包括楚雄一校区、二校区、丽江校区。在宣传册中公布的vip课时费为100元每小时。云南省昆明市
明信公证处对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的上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某某公司主张损失赔偿的依据为法定赔偿。考
虑因素包括权利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规模大、持续时间较长且仍在继续具有侵权恶意等。云南某某公司对此的反驳意见,
除答辩状中的相关对应理由外,还强调受市场因素影响,实际经营时间短且经营状况差,学生少部分校区在2021年至20
23年期间已关闭。上述事实有第773121号华润商标、第773229号华润商标、第3346099号华润商标注
册证书。相关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相关媒体的宣传
报道。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和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美团app查询信息、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打印费
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第一关于起诉事实涉及的侵犯商标权法律关系。某某公司对第77312
1号华润商标、第773229号华润商标、第3346099号华润商标享有的住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云南某某公
司在设立的总部校区、民航校区、建设校区、家园校区、希望汇校区、官渡校区、星耀校区、高新校区等校区从事的为中小
学成人提供英语、语文、数学等学科的课外辅导、培训服务,包括在从事上述经营活动中进行的相应广告宣传,与某某公司的
第773229号华润商标、第3346099号华润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商服务。云南某某公司
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华润,突出使用的华润教育、华润学校、华润培训学校、华润外国语学校、云南华润教育分校区等
标志属于商标性使用,与某某公司的第773229号华润商标、第3346099号华润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明显具有借助
登记的企业名称突出使用企业字号的主观故意。其将上述被诉侵权标识使用在与某某公司的第773229号华润商标、第3
346099号华润商业标核定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二者的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57条第7
项规定的给人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某某公司主张构成驰名的第773121号华润商标核定使用在第
36类金融、投资、不动产等服务上,与其指控云南某某公司的侵权行为涉及的教育、培训等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现某某公
司以云南某某公司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三款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给予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于法有据,法院有必要对该权利
商标是否构成驰名作出认定。现已查明某某公司的母公司xx集团团对华润字号和商标持续进行了近七十余年的使用宣传推广
,业务涵盖大消费、综合能源、城市建设运营、大健康产业、金融科技及新兴产业等领域,并曾经被财富杂志评为世界500
强企业。至少在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前三年,第773121号华润商标在金融、投资、不动产等服务上,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很
高的知名度。上诉人关于一审法院对于773121号华润商标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不当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商标法第
58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引入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的混淆行为。云南某某公司将某某公司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使相关公众在服务的
来源上误认为来自某某公司或者与某某公司存在特定关系,从而误导公众,扰乱了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秩序,构成法律所禁止
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上诉人关于并非恶意使用,无攀附意图,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商标法第
63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0万元以下的赔偿。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
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
,判决给予权利人500万元以下的赔偿。一审法院有关云南某某公司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并无不当
,故云南某某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某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的实际损
失,也未举证证明云南某某公司因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相关规定,并将侵权
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两种侵权合并计算。在赔偿数额确定上,一审法院充分考虑侵权规模、侵权持续时间、主观恶意商标在实
施教育培训服务中所占的价值比重因素等,综合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关于合理支出,一审中某某公司主张合理支出6万元
,并提交了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差旅费发票等于予以佐证。一审法院判决10万元合理支出超过某某公司主张的合理支
出金额,应属不当。故对云南某某公司主张合理支出过高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本院本综合本案案情在案证据酌定合理
支出6万元。综上,云南某某公司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3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
正当竞争法第17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北京知识产权
法院2021京73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2、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
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第六项。3、云南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
开支6万元。4、驳回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92万元,由某某公司负担1.4
2万元已缴纳,由云南某某公司负担497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云南某某公司
负担9400元,已缴纳,由某某公司负担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