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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0 11:18  浏览数:141  来源:czy123456    

某安装公司主张由某建筑公司施工质量存在问题该公司任命陈某为项目经理负责整改质量问题支出总部管理费3.66万元陈
某加班费4.38万元该费用应由某建筑公司承担某安装公司主张由于某建筑公司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导致漏水损坏了案外人的
部分设备经协商该公司赔偿案外人损失1.5万元某安装公司提交了关于公交负一层弱电单位设备损坏部分的相关事宜确认单
载明2020年12月6日新动力施工单位打压施工导致公交负一层弱电单位某信息公司部分设备损坏经双方协商由某安装公
司消防单位赔偿部分损失共计1.5万元该确认单上有某安装公司负责人某信息公司负责人见证单位负责人的签字签订日期为
2021年5月17日某建筑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该公司在打压之前已经通知某安装公司由于某安装公司的其
他施工队伍提前安装设备且在其他施工区域该公司无法进入无法检测及关闭阀门才导致漏水责任不在该公司针对该主张某建筑
公司提交了微信记录及证人安某的证言予以证明某安装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某安装公司主张由于某建筑公司无法保
证工期该公司征求某建筑公司意见后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刘某代为施工该公司向刘某支付14.73万元某建筑公司同意从工
程款中扣除对此某安装公司提交了刘某签字的两张借条予以证明两张借条款项共计14.73万元某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某
在两张借条上均确认同意根据结算结果从本公司劳务款中扣除某建筑公司主张刘某系某安装公司自行安插的施工队伍且施工出
现大量质量问题而且该公司支付过刘某5万元对此某建筑公司提交了2020年11月19日刘某签字的收据予以证明某安装
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某安装公司主张由于某建筑公司人员多次投诉该公司欠薪该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某建筑公
司进行罚款26万元对此某安装公司提交了录音西城社保局调查询问书予以证明某建筑公司主张该公司系合法维权某安装公司
作为民事主体无权对该公司进行罚款某安装公司主张该公司因本案支出律师费4万元图纸扫描费51元该费用应由某建筑公司
承担对此某安装公司提交了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律师费发票用款申请表银行客户回单费用报销单予以证明某建筑公司对该证据的
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某建筑公司主张因案涉工程电气配管施工期导致该公司无法按期进行消防电穿线工程施工导致窝工某
安装公司应当赔偿窝工损失对此某建筑公司提交了日期为2020年9月20日加盖有某安装公司动物园公交枢纽纽站装修改
造工程项目部章负责人刘某二签字的工作联系单予以证明该工作联系单系向某工程公司总包方发出主要内容为电气配管影响了
消防电穿线工程督促立即处理某安装公司在第一次庭审中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第二次庭审中对该联系单的内容予以认可
盖章不予认可主张该公司并无该项目章某建筑公司提交了窝工费计算清单共计14万元某安装公司对此不予认可针对窝工问题
某建筑公司还提交了微信群记录予以证明某安装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某安装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的
劳务分包工程现场管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
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关于某安装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某安装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该公司向某建筑公司的注
册地邮寄了函件要求某建筑公司予以维修邮件显示为拒收之后某安装公司自行购买材料并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整改属于合理
措施支出的劳务施工合同款15.5万元购买材料款1.21万元系合理损失某建筑公司应予赔偿某安装公司主张的漏水系某
建筑公司造成某建筑公司主张已提前通知某安装公司系因某安装公司提前安装设备导致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该损失
1.5万元某建筑公司应予赔偿某安装公司主张的总部管理费3.66万元陈某加班费4.8万元并无充分证据证明系其合理
损失某建筑公司不应赔偿综上对某安装公司要求某建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某安装公司要求某建筑
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某安装公司主张的罚款双方合同中约定罚款的前提是农民工聚众闹事
围攻相关单位等不良行为某安装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建筑公司存在上述行为也不足以证明给该公司造成了经济或名誉
损失因此对某安装公司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26万元罚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某安装公司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律师费及图纸扫
描费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工程款鉴定机构鉴定的依据和原则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某安装公司某建
筑公司针对鉴定结论确定向提出的异议鉴定机构均给予了回复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异议成立因此法院确认鉴定结论的确定下
244.91万元作为案涉工程款的依据某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向某安装公司提交了竣工图鉴定机构依据合
同图纸及施工过程中变更的实际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并无不当对某建筑公司要求调取竣工图的申请不予准许由于某建筑公司负
责人已确认刘某施工队的14.73万元应从该公司工程款中扣除故某安装公司实际已支付某建筑公司工程款216.30万
元还应支付28.61万元对某建筑公司要求某安装公司支付工程款反诉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合同约定双方就工程结算价
款达成一致并办理完结算手续后15日内某安装公司支付某建筑公司至结算价款的95%由于双方并未办理结算手续故对某建
筑公司要求某安装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窝工损失某建筑公司提交的工作联系单及微信记录可以证明施
工过程中某建筑公司确实存在窝工的情况虽然窝工的原因非某安装公司自身原因导致但基于合同相对性某建筑公司只能要求某
安装公司赔偿相应损失鉴定意见书确定的金额合理予以采纳对某建筑公司要求某安装公司支付窝工损失反诉请求的合理部分予
以支持关于赶工及疫情原因增加的费用某建筑公司提交的工作联系单微信记录等材料可以证明某建筑公司确实存在赶工及因疫
情原因增加费用的情况某安装公司虽对工作联系单不予认可但该工作联系单上加盖有某安装公司项目部章结合2020年9月
20日的工作联系单亦加盖有该项目部章的情况法院对该工作联系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而且疫情期间进行施工势必会产生因疫
情防控需要而增加的费用结合工作联系单的内容及附件的金额并结合疫情的影响情况鉴定意见书确定的金额较为合理法院予以
采纳对某建筑公司要求某安装公司支付赶工及因疫情原因增加费用反诉请求的合理部分分予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判
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某建筑公司赔偿某安装公司经济损失18.21万元2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某安装公司支付某建筑公司
工程款28.61万元3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某安装公司支付某建筑公司窝工损失5.50万元4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某
安装公司支付某建筑公司赶工及因疫情原因增加的费用154.80万元5驳回某安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某建筑公司
的其他反诉请求某安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四项驳回某建筑公司以上三项诉讼请求2改判支
持我公司一审第三项诉讼请求即判令某建筑公司支付罚款26万元3判令某建筑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某建筑公司
亦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某安装公司支付工程款93.58万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
等全部费用由某安装公司承担二审期间某建筑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5段视频一段双方员工电话录音欲证明某安装公司员工杨某
参与伪造农民工考勤某安装公司二审提交的农民工考勤是伪造的里面的信息和数据都是不真实的2李某与某安装公司倪总微信
截图欲证明涉案工程保温部分虽然不在合同范围内但部分工程和材料采购是某建筑公司实施某安装公司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
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并表示即使该组证据真实也不能证明某安装公司伪造考勤记录相反却证明考勤记录为某建筑公司提供给某
安装公司且存在真实考勤记录某安装公司提交的为真实的考勤记录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不予予认可即使该组证据真
实对话中仅发送了电伴热保温的相关数据但并无任何其他意思表示不能证明系要求某建筑公司购买更不能证明系由某建筑公司
施工某安装公司提交如下证据一2020年4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某建筑公司劳务人员考勤及薪资确认文件48份劳动
合同书某安装公司发送给某建筑公司的施工进度滞后事宜的函及其物流信息和收件人信息欲以此证明某建筑公司现场人员短缺
不存在停工窝工情况鉴定意见书中施工人员数量及单价均存在错误2广发银行客户回单欲证明某安装公司已经实际向某机械公
司支付了全部劳务费3与杨某就某建筑公司提交视频沟通的微信记录欲证明某建筑公司提交视频中人员并非杨某也非某安装公
司人员某安装公司不存在某建筑公司主张的伪造考勤记录情形某安装公司提交考勤记录真实4与杨某就某建筑公司提交聊天记
录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欲证明电伴热保温并非某建筑公司施工一审鉴定机构将电伴热保温工程量计入涉案工程造价存在错误应
予扣除杨某向某建筑公司人员发送电伴热保温参数系因某建筑公司未按图施工需进行整改某建筑公司选择对其来说工程量较少
整改方式即增加电伴热保温某建筑公司增加电伴热保温系因其未能按图施工采取的整改措施相关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其无权向
某安装公司主张该部分费用某建筑公司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并表示该证据系某安装公司伪造的虚假
证据对第二组证据的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并表示该组证据并非新证据对第三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沟通记录不完整
考勤造假是某安装公司为应付实名发放工人工资的规定避免过多支付劳务费要求下面劳务队配合的其他施工队可以佐证对第四
组证据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某建筑公司确实进行了部分保温工程的施工一开始的图纸中并没有保温施工是业主要求后某安
装公司安排某建筑公司施工另二审法院审理期间某安装公司就一审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后鉴定单位某管理公司于20
23年7月6日出具某安装公司异议回复意见并回复如下针对合同内部分异议的回复一鉴定过程中双方均提交了各自的主张造
价鉴定单位处理的是双方争议而不是要扩大争议以该原则为导向对于双方各自主张造价中工程量一致的部分视为双方没有争议
鉴定工程量按双方主张一致的工程量计取的2本次某安装公司提出工程量有异议经比对有一部分在鉴定过程中双方主张工程量
是一致的现某安装公司不认可其原来主张的工程量有一部分工程量是双方未达成一致的本次某安装公司主张按图纸核实工程量
3本次鉴定单位按某安装公司主张完全根据图纸核实某安装公司提出异议部分的工程量经核实鉴定单位根据图纸计算的工程量
与某安装公司本次提出的工程量也不尽相同4本次根据某安装公司主张仅仅根据图纸计算分为如下两部分计算差价两项合计差
额为9.24万元对于某安装公司提出单独列项部分窝工费用损失赶工及疫情增加费用异议的回复鉴定单位根据双方各自的主
张计算了相关费用进行单独列项未统计入鉴定造价中是否应支持由法院判定经质证某安装公司同意上述鉴定机构回复意见中合
同内部分酌减的数额对于现场变更部分不应计入工程造价具体由法院判定对于单独列项部分鉴定机构未将该部分计入鉴定造价
中某建筑公司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院支持某建筑公司的质证意见为一对合同内部分的差价金额应按照双方共同
确认的没有争议的工程量出具的鉴定金额以第一次鉴定意见金额为准2现场变更部分鉴定机构意见认为应当予以支持3对于单
独列项部分是否支持由法院判定二审法院认为某安装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工程现场管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
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关于某安装公司主张的罚款及经济损失的处理正确二审法
院不持异议不再赘述综上某建筑公司的再审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一款第1
77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终4852号民事判决维持北京市西城
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终35291号民事判决第12三四项2变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
终352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某安装公司支付某建筑公司工程款9.33万元3驳回某建筑公司的其
他再审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4条之规定加倍支持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鉴定费7.6万元由某建筑公司负担3.8万元已缴纳某安装公司负担3.8万元已缴纳一审案件受理费
4713元由某安装公司负担3204.84元已缴纳某建筑公司负担1508.16元已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22万元
由某安装公司负担7998.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某建筑公司负担1.42万元已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
5万元由某安装公司负担1.47万元已缴纳847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某建筑公司负担847元已缴纳本
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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