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完善刑事诉讼具体制度
学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高度关注,就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制度完善展开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全面且具体的修法建议。 以审
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关于如何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学者认为,以审判为中心涉及刑事诉讼的方方
面面,应当将其作为基本原则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唯有如此,才能真正确立起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确保刑事诉讼各项活动
围绕审判中心开展。有学者强调,落实以审判为中心,必须重点完善刑事第一审程序,调整庭前会议以聚焦程序性问题、提升
辩护质量确保律师有效参与、推行直接言词原则以增强证人出庭作证、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提高当庭宣判率,并在认罪认
罚从宽制度中保持庭审核心地位,确保裁判的独立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范建构,有学者认
为,现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结构性缺陷,缺乏协商意蕴的制度表达和诉讼关系的有效调和。应当以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
为契机,全面优化该制度,提倡合意真实、协商司法及功能主义的司法理念,探索构建中国式的认罪协商制度,包括限定适用
范围为轻罪案件,将其纳入特别程序、建立保障控辩实质协商的程序机制、探索审前转处程序、选择功能性的诉审衔接方式等
。关于量刑建议问题,有学者指出,应重新审视刑事诉讼法第201条中量刑建议条款,赋予法官更多量刑自由裁量权,确保
量刑公正。与此同时,量刑建议应考虑责任刑、预防刑与契约刑的合理权重。有学者则主张,未来立法机关在修订法律时应统
一量刑建议的采纳标准,以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律正确实施。 刑事证据制度。关于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中的证据制度完善
,有学者建议,应大幅度增加证据制度的条文数量,确立证据裁判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为刑事证据制
度的基本原则,并在刑事诉讼全阶段增设“确定性”的刑事证明标准,以取代“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定。有学者主张,现行法
律虽具备现代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要素,但存在内容陈旧和结构失衡问题,建议采用“软件升级”方法,更新证据理念,重点
完善举证、质证和认证制度,推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以促进庭审实质化和刑事证据法的结构性转变。有学者认为,刑
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中,证据部分应当独立成编,修法中应重点考虑证据种类、证据规则、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等关键内容,
同时秉持开放性立法思维,为未来变化预留法律续造和漏洞填补空间。 刑事强制措施。关于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问题,有
学者指出,现行强制措施规定难以满足保障人权和办案需求,修法时应坚持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体系,并以合法性、相当性、
变更性要求为适用原则。有学者认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存在内生性缺陷和系统性不足,主要局限于对人身权利的限制,
缺乏对物、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侦查限权;应当改革拘留制度,推进非羁押性措施,并将对物、隐私、个人信息的侦查手
段纳入强制措施体系,通过司法令状导入监督,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有论者从强制措施的合宪性角度出发,指出刑事强制措施
必须符合宪法规定,强制措施立法的合宪化基础要求法律在形式上符合法律保留的要求,在实质上接受明确性与比例原则的检
验;其中,明确性原则要求法律规定具体明确,易于理解和执行;比例原则要求立法目的正当,手段适合且必要,干预程度与
目的均衡。 刑事辩护制度。关于刑事辩护制度,有学者总结到,近年来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取得了巨大进步,特别是在辩护
全覆盖、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协商、程序性辩护和法律援助法实施等方面,但也面临辩护律师与值班律师角色不明确、委托辩护
与法援律师定位冲突、辩护律师权利保障不足等问题;未来,应坚持无罪推定原则,保障辩护权,维护刑事诉讼程序尊严,确
保辩护制度有效运行。有学者指出,目前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辩护质量不高,主要表现为“占坑式”辩护、“配合式”辩护
、“应付式”辩护、“指控式”辩护和“练手式”辩护,这些问题的存在与法律援助律师补贴低、制度的普惠性定位、当事人
未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律师责任心不强等因素有关,建议提高法律援助律师办案补贴标准,设立最低质量标准,提升律师执业
门槛,强化公安司法机关对辩护权的保障,同时建立程序性制裁措施,加强律师业务技能和职业伦理培训,增强法律援助律师
的独立性,促进律师与被追诉人之间的信任。 刑事涉案财物制度。关于刑事涉案财物制度,有论者指出,刑事涉案财物制
度改革的时代意义在于:一是满足法治化社会治理需求,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二是与国际司法规则协同,适应全球
化犯罪治理;三是通过民刑共治,推动中国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实现良法善治。有学者主张,当前我国涉案财物的处置在入
口、管理、出口三个环节中存在问题:在入口方面,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比例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严格规范涉案财物的查
扣冻;在管理方面,应建立跨部门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统一规范管理,实现保值增值;在出口方面,应完善涉案财物的先期
处置,构建普通案件的对物之诉程序,明确保管期限。有学者从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特点出发,主张引入全生命周期理念,建
立全生命周期监管链,遵循全局性、全要素、长期性、动态性的监管策略,塑造精准高效的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监管体系,促进
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