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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29

2024-10-08 15:08  浏览数:163  来源:13137220270    

1.比例原则有三方面的要求:第一,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第二,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
第三,损害最小,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比如处罚中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处罚结果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以达到制止违法行为发生的目的。
2程序正当原则包括:第一,行政公开,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
第二,公众参与,指的是行政机关作出重要的规定或者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
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提出的陈述申辩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考虑、采纳。
第三,公务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3.【信赖利益保护原则】(1)适用要件:一是存在信赖基础,即行政机关作出了相对人赖以产生信任的授益行政行为;
二是有信赖利益,即相对人因为信赖而实施了相应的行为.而因为实施了该行为产生了可评估的利益或承受了相应的负担;
三是有正当的信赖.信赖的发生出于相对人的善意且无过错。(2)保护方式,能不撤销、废止,则不撤销、废止,
但如果因法定事由需要撤销、废止或变更,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并对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
4.【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或者法律状态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并且予以证明的行政行为
5.【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6.【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
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相对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7.【政府信息】(1)行政机关认为相关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
应当书面征求权利人的意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予以公开(方法为用比例原则在个人权利和公众知情权之间进行衡量)。
(2)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过程性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
8.★【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判断标准】(1)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合法、合乎法定职权范围;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3)适用法律法规正确;(4)符合法定程序;(5)不滥用职权;
(6)没有明显不当。
9.★【被告】被告是对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
包括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亦可用于回答复议被申请人的问题)
10.★【经复议案件被告】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起诉原行政行为的,原机关是被告
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
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复议不作为的判断标准:是否对复议请求进行了实体审查。
11.原告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问有利害关系。
(亦可用于回答复议申请人的问题)
1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三人有独立诉讼地位,可以申请再审、上诉、举证、申请执行生效判决等,
但第三人不参加诉讼不阻止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亦可用于回答第三人的问题)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院管辖。
作出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14.【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案件为不动产案件,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15.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常见的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有:
(1)内部行为指的是行政主体为了管理内部事务,对其内部组织或个人实施的行为,
但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且通过送达等途径外化的,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指导行为是行政机关以倡导、示范、建议、咨询等方式,引导公民自愿配合而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
(3)过程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开始或进行程序中针对程序而非就最终实体问题所为之决定或行为。
(亦可用于回答复议受案范围的问题)
16.不诉不理是基本的诉讼原理,审理对象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17.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条件:第一,只能附带性地提出审查要求;
第二,附带性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必须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行为的法律依据)。
第三,只能一并审查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外);
第四,一并审查请求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18.【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结果】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和司法建议,
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19.【行政诉讼起诉期】原告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行政诉讼证据的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的时候,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
需要有充分的证据为其行政行为做支撑。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
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1.(1)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
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2)原告起诉应当证明自己起诉符合起诉条件,赔偿补偿案件原告应当举证证明损害结果。
22.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判,必须适用,不能拒绝适用。法院应当参照规章进行审判,
法院可以对于规章选择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
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23.复议维持时的审理对象为原行为和复议维持决定的合法性,判决对象为原行为和复议维持决定。
原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承担,复议维持决定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复议机关承担。
复议维持决定合法时,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复议维持决定违法时,一般应当撤销复议维持决定。
24.【二审审理对象】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25.申请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6.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和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等情形,
申请人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7.【复议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机关为本级政府。
但是,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8.【复议不作为的救济】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
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申请人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必要时,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29.【对复议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
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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