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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2

2024-09-27 22:26  浏览数:109  来源:1254853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判断标准】(1)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合法、合乎法定职权范围;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
(3)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4)符合法定程序;
(5)不滥用职权;
(6)没有明显不当。
【被告】 被告是对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
包括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亦可用于回答复议被申请人的问题)  
【经复议案件被告】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
起诉原行政行为的,原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
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
复议不作为的判断标准:是否对复议请求进行了实体审查。    
【原告】原告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
(亦可用于回答复议申请人的问题)    
【第三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三人有独立诉讼地位,
可以申请再审、上诉、举证、申请执行生效判决等,但第三人不参加诉讼不阻止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亦可用于回答第三人的问题)    
【级别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院管辖。
作出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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