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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1

2024-09-02 11:39  浏览数:86  来源:keeping    

《高检规则》第 423 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 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
份或事实不符, 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 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
人或罪行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 补充移送起诉或补充侦查;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 以直接追加、补充起
诉。《高检规则》第 426 条,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应当以 书面方式在判决宣告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法院同
意检察院撤诉方式。《高法解释》第 296 条,宣告判 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
由, 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被告最后陈述时提出新事实的处理。《高法解释》第 288 条,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
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 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 可能影响
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二审裁判生效方式。《高法解释》第 304 条,宣告判决,一律 公开进行。公诉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害人、 自诉人或附带民 事诉讼原告人未到庭的,不影响宣判进行。定期宣告判决的,判决宣 告
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一审、二审裁判生效比较。对于一审裁判,只有经过法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判决为 10 日
,裁定为 5 日),当事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的,一审裁判才生效。对于第二审裁判, 自宣告之日起发生 法律效力
,即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之日起,二审裁判生效。上诉不加刑原则。《高法解释》第 401 条,被告人或其法定代 理人
、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 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以外,原审
人民法院 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二审审理程序。(1)由审判员 3 人或 5 人组成合议庭审理,可以不开庭,但应
讯 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2)发回重审后再次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不得以事实不清再发 回原审法
院重新审理。(3)如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认为原判适用法律
错误或量刑不当,应当改 判,但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4)应当在 2 个月内审结并依法宣告、送达二审裁判。(抗、
死、 事证必开庭)。二审开庭审理、全面审查原则。《高法解释》第 393 条,被 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
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 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高法解释》第 389 条,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
提出上 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 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
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 查,一并处理。附带民事判决上诉的二审。被害人近亲属对附带民事诉讼部 分提出上诉。部分被告
刑事部分经过上诉、抗诉期,中级人民法院依 法应当将被告的死刑判决、死缓判决报高级法院复核或核准。在审理 附带民
事判决时,如发现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 应当依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
与刑事 部分一并审理。事实正确、法律错误的二审裁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 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的,
应当改判。二审对生效刑事判决错误的处理。《高法解释》第 407 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
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 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
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二审附带民诉增加诉讼请求、反诉的处理。《高法解释》第 410 条,第二审期间,第一
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 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 根据自愿、
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二审发回重审合议庭的组织。《刑事诉讼法》第 239 条,原
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一审 程序审判。全面审查原则。《刑事诉讼法》第 23
3 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 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
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上诉的途径。二审法院应当在 3 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
院审查, 符合上诉法律规定的,原审法院 3 日内将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至二审 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检察
院和对方当事人。撤回上诉后一审判决生效时间。《高法解释》第 386 条,在 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
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 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 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
,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 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被害人请求抗诉的期间与处理。被害人对一
审未生效的刑事 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书后 5 日内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 院自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应
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死刑立即执行复核程序。在上诉、抗诉期满后 10 日内,中级 人民法院应当死刑
判决报请高级法院复核。高级法院同意的,应当依 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 发
回重审。死缓复核程序。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死 缓判决报请高级法院核准。高级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
行案件,不得加 重被告人的刑罚。符合条件的,核准死刑,不符合条件的,根据情况 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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