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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11

2024-09-02 11:19  浏览数:131  来源:keeping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 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 人
有罪和处以刑罚。认定有罪,在证据上必须做到证据确实充分。现有 证据无法排除没有犯罪的可能性,不能得出唯一结论。
则认定犯罪证 据不构成确实充分。判断证据关联性的依据;(1)判断证据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2)
该证据是否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对案件事实的 证明价值或者证明力。证明对象之间存在客观联系,且材 料具
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能够实际起到指控的犯罪事实更无 可能的证明作用。《刑诉法》第 55 条,对一切案件的
判处都要重证据, 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
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 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1)定罪量
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
疑。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 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 其决定是
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同意 或者在指定时间内未回复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
的事 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高法解释》第 71 条,证据 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
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 依据。《高法解释》第 243 条、第 269 条,讯问同 案审理的被告
人,应当分别进行。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 对质。《高法解释》第 242 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
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 问的犯罪事
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 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事实向被告人发问。《高法解释》第
265 条,证人、鉴定人、有专 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高法解释》第 259 条,证人出 庭后,一般先
向法庭陈述证言;其后,经审判长许可,由申请通知证 人出庭的一方发问,发问完毕后,对方也可以发问。《高法解释》第
260 条, 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的,参照适用以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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