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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例打字训练营第96天

2024-06-29 20:17  浏览数:48  来源:真裁实料    

【工程质量】第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
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程质量1一起告:突破相对性】第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
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质量纠纷和价款纠纷合并审理】第十六条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
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
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工程价款从约定】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
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工程价款结算文件】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阴阳合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
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阴阳合同】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数份无效合同】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
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垫资】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利息】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
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付款时间】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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