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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例打字训练营第93天

2024-06-29 20:10  浏览数:211  来源:真裁实料    

【是什么合同就是什么合同】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
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可能是融资租赁合同;也可能不是融资租赁合同】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
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
租赁法律关系。
【承租人拒收】第五条  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
(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
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租赁物烂:租户主导型则租户要付租金;融资公司主导型则租户不付租金】第六条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
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
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风险归租户1:租户选择陆续付租金】第七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
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租户无权处分,但破买方善意取得:标识+所有权人抵押权+买方没查询+买方知情】第九条  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
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
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租赁物归融资租赁公司】第十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的,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
混同于他物导致承租人不能返还,出租人要求其给予合理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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