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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例打字训练营第85天

2024-06-29 19:55  浏览数:34  来源:真裁实料    

【房屋买卖中约定违约金过高的1.3损失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
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
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损失计算方法】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
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
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没按期办房本】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
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法定办理期间届满后1年没办房本,买方可以解除合同】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
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
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包销规则】第十六条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
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包销后再卖,开发商需要负违约责任】第十七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购房人与开发商纠纷,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第十八条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
各方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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