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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例打字训练营第76天

2024-06-29 17:30  浏览数:121  来源:真裁实料    

【物债2分:(1)抵押合同生效后可诉继续履行即办理抵押权登记;(2)不可归责抵押人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权登记,
则抵押人不承担责任但在“3金范围内承担责任”;(3)可归责抵押人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权登记,则抵押人按约定
担保范围承担责任】第四十六条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抵押财产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
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人已经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其所获金额范围
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
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国家赔偿:登记机构过错导致不能办理抵押权登记,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八条当事人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时,因登记机构的过错致使其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当事人请求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违建抵押:(1)(房)违建抵押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则有效;(2)(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不得
以其上存在违建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第四十九条以违法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已经办理合法手续的除外。抵押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依照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设立抵押,抵押人以土地上存在违法的建筑物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划拨用地抵押:(1)(房)划拨用地上房抵押权实现时先补缴地出让金;(2)(地)划拨用地抵押抵押权实现时
先补缴地出让金;无论如何抵押合同都有效】第五十条抵押人以划拨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抵押,当事人以该建设用地使用权
不能抵押或者未办理批准手续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或者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权依法实现时,拍卖、变卖
建筑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当事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以未办理批准手续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或者不生效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已经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权依法实现时所得的价款,
参照前款有关规定处理。
【房地一体:(1)(地)地抵押权效力追及已有的房或在建的房不追及新增房;(在建房)抵押权效力追及已经办理登记
的部分不追及续建新增和未来房;(2)(地-房-在建房)分别抵押给不同债权人则按照公示先后确定顺位】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债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续建部分以及新增建筑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权的效力范围限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当事人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主张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续建部分、新增建筑物以及规划中尚未建造的建筑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抵押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分别抵押给不同债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抵押登记
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抵押权预告登记:(1)抵押权预告登记失败(未首登、预告登与首登不一致、预告登失效);(2)预告登记成功
(已经首登且不存在预告登失效)则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后,
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经审查存在尚未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预告登记的财产与办理建筑物
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的财产不一致、抵押预告登记已经失效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经审查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应当认定抵押权自
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
当事人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抵押人破产,经审查抵押财产属于破产财产,预告登记权利人主张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申请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予以支持,但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
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设立抵押预告登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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