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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例打字训练营第75天

2024-06-29 17:28  浏览数:23  来源:真裁实料    

【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1)可以代位“3金”请求权;(2)不可代位货币本身;(3)义务人收到银行通知却继续向
抵押人付款则仍需要向银行即抵押权人履行支付义务】第四十二条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
抵押权人请求按照原抵押权的顺位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给付义务人已经向抵押人给付了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抵押权人请求给付义务人向其给付保险金、
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给付义务人接到抵押权人要求向其给付的通知后仍然向抵押人给付的除外。
【抵押财产的转让:(1)禁转约定未登记,受让人取得物权;(2)禁转约定已经登记,受让人不取得物权。
(3)无论禁转约定是否登记,抵押财产转让合同都有效。(4)坚持物债2分思维。】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
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
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期间:(1)主债时效届满,抵押权消灭;(2)执行时效届满,抵押权消灭;
(3)留置权与占有型质权不适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4)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权利质权适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第四十四条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
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
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对留置财产享有所有权的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请求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动产质权、
以交付权利凭证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第二款的规定。
【担保物权实行方式:(1)约定自行“实现”;(2)特别程序实现无争议则特别程序大于仲裁条款有争议则仲裁排斥
特别程序;(3)诉讼方式实现必须起诉主债务人和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人有权将担保财产自行拍卖、变卖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
该约定有效。因担保人的原因导致担保物权人无法自行对担保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担保物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因此增加
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规定,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被申请人以担保合同约定仲裁条款为由
主张驳回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对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已经成就的,应当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的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告知可以就
有争议的部分申请仲裁;
(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担保物权的,应当以债务人和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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