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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例打字训练营第71天

2024-06-29 17:18  浏览数:105  来源:真裁实料    

【仲裁与诉讼:(1)主合同或担保合同中,仲裁排斥司法管辖;(2)诉讼管辖法院:有主从主(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无主从自己(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第二十一条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
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受理破产止息:受理主债务人破产后,主债止息,基于担保从属性,担保人责任也止息】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
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对担保人的主张应予支持。
【债务人破产:(1)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则担保人全部代偿后才能追偿即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
(2)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没受偿部分可继续向担保人追偿,担保人代偿后在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不可向
主债务人追偿】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担保人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在债权人的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前,
担保人不得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但是有权就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权等方式获得清偿总额中
超出债权的部分,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返还。
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请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代先追:债权人没有申报破产债权,则担保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第二十四条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
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
担保责任,但是担保人因自身过错未行使追偿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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