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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例打字训练营第55天

2024-05-31 16:08  浏览数:160  来源:真裁实料    

【遗产的范围:概括式规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
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法定继承人范围:上下左右】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代位继承1:孙子代替爸爸继承爷爷】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2:3无叔叔】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孝顺儿媳或女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内部分配:五五开,困难应该照顾,不孝应该惩罚、孝顺可以鼓励】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依依相依:法定继承人外部适当分的遗产全】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
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遗嘱撤回:用遗嘱撤回、用行为撤回】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推选、共同、兜底民政或村委】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转继承】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
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夫妻共有或家庭共有,要先切分出来】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
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遗嘱是空气之第3项】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无、无;债务税款;分遗产】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概括继承与限定继承】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税款和债务先于遗赠】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吐回去:先法定继承;后遗赠与遗嘱继承按比例吐】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
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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