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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例打字训练营第53天

2024-05-31 16:04  浏览数:123  来源:真裁实料    

【无因管理定义:雷锋、费用和损失、意思】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
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
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
的除外。
【不是无因管理但是受益人受益范围内承担义务】第九百八十条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
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选择当雷锋就要好事做到底】第九百八十一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
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雷锋要及时通知被管理人】第九百八十二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
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雷锋做事要报告、结果要交被管理人】第九百八十三条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
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被管理人追认雷锋,则适用委托合同】第九百八十四条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
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不构成不当得利:道德义务、提前还债、明知无义务还还债】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善意得利人还现存利益】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
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恶意得利人还取得利益和赔偿损失】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无偿受益第三人突破不当得利返还的相对性】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加害给付侵害人格权:诉侵权或诉违约,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
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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