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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例打字训练营第47天

2024-05-31 15:56  浏览数:120  来源:真裁实料    

【承揽合同定义】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合同内容】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
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承揽合同的人身信任性质:擅自将主要工作转承揽,定作人可解除承揽1】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
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
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辅助工作转承揽:坚持合同相对性,承揽1和转承揽2】第七百七十三条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定作人有任意变更权】第七百七十七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定作人经催告不协助,承揽人可解除合同】第七百七十八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
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
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承揽人交付烂成果:定作人有选择权,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
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手交成果,一手付报酬】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
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留置权:承揽人有留置权】第七百八十三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
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第七百八十六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定作人有任意解除权:在完成承揽工作前,造成承揽人损失需要赔偿】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
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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